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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连州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(试行)》政策解读


来源:连州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:2021-08-02 16:34:05 字体大小: 浏览次数:-

  一、出台背景

  国家、省、市高度重视节水工作,先后制定出台了《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》《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》等法规制度。通过建立以奖促节机制,为节水激励行为提供制度保障,鼓励用水单位、企业、居民小区主动采取措施,积极开展节水型单位、企业、居民小区的创建工作,进一步提升节水成效,树立节水标杆,进而激发和带动全市用水单位科学管水、合理用水、重视节水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《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》等法规规定,在前期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连州市水利局制定了《连州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奖励办法》)。

  二、主要依据

  (一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。

  (二)《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》。

  (三)《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》。

  三、主要内容

  《奖励办法》共十三条,主要内容为:

  (一)明确了我市节约用水奖励范围。办法第二条明确:连州市范围内内,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成效的用水单位和个人,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。

  (二)明确了我市节约用水奖励资金来源。《办法》第三条明确:奖励资金来源为纳入连州市水利局预算管理的节水专项资金。

  (三)明确了我市节约用水奖励的条件。《办法》第四条、第五条明确:被评为清远市节水型企业、节水型单位、节水型居民小区的,由连州市水利局授予节水先进单位荣誉证书,给予规定数额奖金;明确了授予节水先进个人奖的五类情形。

  (四)明确了我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的标准。《奖励办法》第六条明确:节水先进单位奖(企业、居民小区):按照5000元/个给予奖励;节水先进个人奖:按照500元/人的标准给予奖励。

  (五)规范了我市节约用水奖励的评选流程。《办法》第七条至第十条明确评选流程为:用水单位申报、连州市水利局初审、公示、异议复核、公布、领奖。

  四、施行时间

 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,有效期三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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